SDS服務
GHS服務
msds知識
聯系我們
電話:021-6034-5500 |
韓國自2013年6月30日起混合物須符合GHS分類與標示
韓國政府規定今年(2013)6月30日起混合物進入市場須符合GHS分類與標示。2004年起韓國政府組織跨部會的GHS執行委員會,并由勞工部(MOL)與環境部(MOE)分別訂出實施期程。
·勞工部:純物質2010年6月30日生效;
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
·環境部:純物質2011年6月30日生效;
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
為協助業界因應,隸屬勞工部的韓國職業安全衛生署(KOSHA)發展GHS分類與標示數據庫并收錄近14,000項物質,另一方面環境部也透過韓國政府公報(Kwanbo)公布近700項毒性化學物質強制規范。
去年韓國稽查684家企業物質安全數據表(SDS),結果超過七成企業不符合規范,符合規范的企業中則以進口商(87%)為主,比例遠超過制造商或是下游使用單位。
由于2012年南韓發生多起化學品意外事件,今年初勞工部依據檢查手冊展開第二波檢查行動,,對象包括500家廠商,勞工部計劃未來以GHS為基礎的系統全面適用后,將展開另一波稽查行動,韓國勞工部建議國外廠商盡快確認SDS與產品標示是否符合SDS標準,并提醒下列檢查重點:
·應提供韓文格式SDS,實驗室使用之化學物質不在此限
·進口產品的SDS第一欄,應說明當地緊急聯絡單位
·共計16個字段,應清楚說明危害警告訊息與危害防范措施
·產品包裝小于100ml者,標示僅須提供產品名稱、圖式、警示語
·SDS第八欄應標明容許濃度,第十五欄應說明產品相關適用法規
屬于以下分類之物質應揭露于SDS,且不適用商業機密保護規范:
2.取得核準方得使用之化學物質 3.工業安全衛生法(ISHL)管理規范之危害化學物質 4.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(TCCA)定義之毒性化學物質。
今年8月14日由勞工部進行SDS標準修訂,依最新聯合國紫皮書第4版規定,更新吸入性危害物質與水環境之危害物質之分類定義。公告后有12個月寬限期,適用于2014年8月14日之后所供應之化學產品。此外針對6,000項含有毒性化學物質之混合物,環境部目前進行討論GHS分類與標示之審查過程,同時環境部舉辦多場研討會與研習課程,協助業界符合GHS規范。
馬來西亞GHS正式上路--工作場所使用之危害化學品將實施GHS
馬來西亞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局(DOSH)起草的危害化學品分類、標示與安全數據表法規(Classification,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) Regulations 2013,簡稱CLASS),已于2013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。該法規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(1994)第66條并采用聯合國GHS第三修訂版訂定而成。該法規同時排除下述物質,包括放射性物質、廢棄物、化妝品及藥品、具安全使用信息且僅供科研之化學品(少于5公斤)、非液體及粒狀之制成品。另外,殺蟲劑及邊境轉運之化學品僅需須符合安全數據表(SDS)要求。
DOSH也編制《化學品分類及危害通識實務守則 (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)》(以下稱守則)詳述CLASS要求廠商依循的規定,共分為四部分:
·第一部分列出已調和危害分類及標示組件之化學品列表共228種;
·第二部分為危害化學品分類指引;
·第三部分提供SDS及標示之標準格式;
·第四部分描述商業機密信息(CBI)。
CLASS主要規范如下六點:
(1)要求源頭供貨商(包含調配、制造、進口或回收危害化學品行為)須針對守則中已調和分類清單分類,否則須依其分類指引進行分類,另外主管機關也會對同一化學品分類不一致之情況,進行決議并要求廠商配合。
(2)包裝與容器之規范。
(3)供貨商須對危害化學品進行適當標示,若分類結果改變時,須于3個月內更新,且對體積小于125毫升的容器有特定標示要求。
(4)供貨商須提供符合規格的SDS,必要時須適時更新或每5年更新。
(5)制造商及進口商對于每年數量超過1公噸之化學品應制備危害化學品列表,且須在次年3月底前提交該清單給主管機關,內容應包含危害化學品名稱、美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(CAS No.)、運作噸數、危害分類及危害成分信息。
(6)有關安全數據表與危害化學品列表涉及商業機密信息,供貨商可將其危害化學品及原料名稱以類名表示,并允許成分含量以濃度范圍表示。惟基于保護勞工安全健康,得向供貨商提出要求并僅限用于特定目的。
聯系我們
聯系人:王小姐
電話:021-60345500
傳真:021-60919230
Email:service@msdschina.com.cn
|